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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万良糖尿病医院建设项目环保工程竣工验收公告

2019-01-23

鞍山万良糖尿病医院建设项目环保工程竣工验收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鞍山万良糖尿病医院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鞍山万良糖尿病医院

建设地点: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37-1号

环评单位:辽宁瑞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环评审批部门:鞍山市铁西区环境保护局

验收调查监测单位:辽宁精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验收部门:鞍山万良糖尿病医院

工程投资:300万元

环保投资:27.5万元

环评批复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37-1号,租用其它单位商住建筑,占地1157m2,租用建筑物面积3272m2,建有一座4层医疗综合房,一座1层食堂,一座1层车库,1座2m2医疗垃圾暂存间,1座3层办公室及库房(1-2层为办公室、3层为库房),不设传染病治疗、手术室、消毒间。

实际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37-1号,租用其它单位商住建筑,占地1157m2,租用建筑物面积3272m2,建有一座4层医疗综合房,一座1层食堂,一座1层车库,1座2m2医疗垃圾暂存间,1座3层办公室及库房(1-2层为办公室、3层为库房),不设传染病治疗、手术室、消毒间。

建设情况:项目于1997年7月开始前期准备工作,2003年1月项目主体工程完工。

二、污染物产生及治理情况

废水:项目用水包括住院医疗用水、办公楼用水和食堂用水。医疗用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由1#排污口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达道湾污水处理厂;办公楼用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2#排污口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达道湾污水处理厂;食堂用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由3#排污口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达道湾污水处理厂。经达道湾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最终排入运粮河。

本项目废水处理设施包括日处理20m3/d污水处理站、防渗化粪池、规范化排污口。

废气:本项目大气污染源为饮食业油烟、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氨气和硫化氢。项目食堂餐厅安装油烟净化器,并设置独立排烟道,将燃料燃烧废气和饮食油烟统一收集后,通过餐厅室内烟道在餐厅屋顶排放扩散至环境空气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沉淀池和消毒池位于地下,留有投料口,地上为两台加药设备。通过采取以上治理措施后,本项目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污水处理设施中各种泵(提升泵、污泥泵)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项目采用地面隔声、减振基础等措施降噪。本项目噪声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

固废: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栅渣等。生活垃圾由专人收集,日产日清,最终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置;医疗废物包括金属、玻璃、塑料、纸类、纱布等,医疗垃圾委托华信华方国际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进行处置;本项目污水处理过程中,大量悬浮和在水中的有机、无机污染物和致病菌、病毒、寄生虫卵等经沉淀形成污泥、栅渣。该污泥、栅渣属危险废物,定期清掏,验收期间还未产生污泥,待污泥产生到一定量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及时处置,不在现场堆放。

三、验收监测和调查结果

废水:监测结果表明,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水质中CODcrBOD5SS、石油类和粪大肠菌群浓度均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限值,氨氮浓度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生活废水排水口中pHCODcrBOD5、SS、石油类和氨氮浓度均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食堂废水排水口中pHCODcrBOD5、SS、石油类和氨氮浓度均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废气:监测数据表明,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监测点硫化氢、氨气浓度均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限制的要求;油烟净化器出口处的饮食业油烟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标准要求。

噪声:监测数据表明,该项目设备经基础减振降噪措施后,医院及食堂区东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余方向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居民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固废: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栅渣等。生活垃圾由专人收集,日产日清,最终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置;医疗废物包括金属、玻璃、塑料、纸类、纱布等,医疗垃圾委托华信华方国际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进行处置;本项目污水处理过程中,大量悬浮和在水中的有机、无机污染物和致病菌、病毒、寄生虫卵等经沉淀形成污泥、栅渣。该污泥、栅渣属危险废物,定期清掏,验收期间还未产生污泥,待污泥产生到一定量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及时处置,不在现场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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