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裕丰饲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高蛋白动物肉骨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鞍山裕丰饲料有限公司产20000吨高蛋白动物肉骨粉项目位于鞍山市台安县农业高新技术园区,项目中心点坐标为122°27′10.03″E,41°20′52.11″N。项目东侧为鞍山市隆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侧为鞍山市九股河食品有限公司,西侧隔路为在建企业,北侧隔路为鞍山祥瑞食品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一条年产20000吨高蛋白动物肉骨粉生产线,总占地面积28836m2,总建筑面积10671.72m2。主要建设内容为一座生产厂房、一座锅炉房、两座库房、一座泵房、一座备件库、一座生物质原料库房与渣库、一座办公楼、一座变电所、一座门卫、一座隔油池、一座事故池、一座食堂和一座危废暂存间。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19年12月由辽宁瑞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鞍山裕丰饲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高蛋白动物肉骨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12月12日台安县环境保护局以台环审字 [2019]B57号文对环评报告表予以批复。
项目于2020年1月开工建设,2020年10月竣工调试,目前各类环保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均已正常运行。本项目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为:91210321MA0YQBUM0T001X。项目从立项至今无环境投诉及处罚记录。
(三)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135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44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8%。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的范围为鞍山裕丰饲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高蛋白动物肉骨粉项目的环保验收,其它不属于本次验收范围。
二、工程变动情况
对照本项目的环评及批复文件,项目根据实际生产需要有如下变动:
1.将原有的设备库变更为生物质原料库房与渣库。
2.环评采用生物除味装置进行废气氨和硫化氢处理,净化效率预计达到85%,实际生产建设过程中,将生物除味装置更换为超氧催化除臭系统,验收监测结果表明,氨和硫化氢去除效果优于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
3.环评提出产品粉碎处,设置布袋除尘器,处理粉碎产生的粉尘,最后由15m高排气筒排出。实际生产建设过程中,产品粉碎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上料、加热、脱脂、干燥过程产生的废气一起经超氧催化除臭系统处理,增加了除臭环节,处理后的废气共用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减少1根排气筒,优化了环保措施。
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上述变化均属于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改进,不判定为重大变动。因此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的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措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废水为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
生产过程废水中冷却塔用水全部蒸发损失,冷却用水不外排;锅炉排水、地坪清洁废水、冷凝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和反冲洗排水在厂区内隔油过滤预处理后排入鞍山丰盛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在厂区内隔油过滤预处理后全部排入鞍山丰盛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食堂废水经食堂内化粪池预处理后,再排入厂区内隔油池过滤,最终排入鞍山丰盛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鞍山丰盛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已通过环保验收。
(二)废气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生物质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上料、加热、脱脂、干燥工序产生的异味,食堂的饮食业油烟。生物质锅炉排放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锅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40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先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与上料、加热、脱脂、干燥工序共用1套超氧催化除臭系统处理,除臭处理后废气经15m高排气筒排出。
食堂饮食业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9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三)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噪声,产生较大噪声的主要有预碎机、水泵、油泵、锅炉风机、渣泵等设备。对噪声源采取的降噪措施为: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基础,并利用生产厂房围护结构隔声。
(四)固体废物
(五)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项目已建设了规范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排污口已规范化。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结果
(一)环保设施处理效率
监测期间除臭装置氨气净化效率为89.7%,硫化氢净化效率为85.4%,满足环评及批复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鞍山丰盛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污水处理站排水中氨氮浓度范围为0.465-0.876mg/L、悬浮物浓度范围为29-6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范围为123-151mg/L,均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pH值范围为7.48-8.00,动植物油浓度范围为1.06-2.23mg/L,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气
本项目验收监测期间,锅炉排放的颗粒物浓度为20.4-28.9mg/m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84.4-88.9mg/m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74.6-181.3mg/m³、烟气黑度小于1级,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食堂油烟净化器出口处的油烟排放浓度为0.18-0.30mg/m3,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对小型规模的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除臭装置出口处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4.6-31.7mg/m³,排放速率为0.73-0.9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氨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32kg/h,硫化氢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02kg/h,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控浓度值的最大计值为0.200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浓度一次最大监测值为0.23mg/m3、硫化氢一次最大监测值0.005mg/m3,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限值要求。
3.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东侧、南侧、西侧、北侧噪声监测值昼间为51-59dB(A),夜间为44-50dB(A),噪声监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验收期间,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的处置满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修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5.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总量控制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均满足《台安县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