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位于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本项目在厂区内新建1套规模为12500 m3/d污水处理回用净化站,净化站的一部分净化设施设置在厂区西南,另一部分净化设施设于厂区东南处(以下简称为1部、2部)。净化站主要处理全厂生产废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利用现有设施雨污集水池,主要新建设施如下:格栅井、污水提升泵站、高密度沉淀器、全自动净水器、加药设施(含石灰投加)、150m3回用水池和回用泵站等。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16年6月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委托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环境现状评估报告书》并于2016年6月9日由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鞍环备字【2016】15号文件予以批复。
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污水处理回用净化站于2016年7月开工建设,2017年7月工程竣工运行,属于未验先投产运行项目,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0年6月对本公司进行处罚,本项目从立项至今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目前本项目各类环保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均已正常运行,具备验收条件。
(三)投资情况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15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15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厂区深度污水处理站的相应环保措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1)项目部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由原来的“通过下水管网排入达道湾污水处理厂处理”变为“经提标改造后的污水处理净化站深度处理净化,全部回用于生产循环使用,不再排放”。
(2)考虑企业日后的发展需要,为确保生产用水不中断,保证生产、生活废水全部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目标,环境现状评估及批复是建设1座规模为10080m³/d的回用水净化站,实际建设1座规模为12500m³/d的回用水净化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要求,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本项目回用水净化站净化规模对比环评增加了24%,小于重大变动清单中“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规定;且不是“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不排放)没新增污染物,也没有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不排放),有利于水的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不界定为重大变动。因此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的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建有1套规模为12500m³/d的污水处理回用净化站。主要处理全厂生产废水(进站生产废水包括宝得钢铁公司球团、烧结、炼铁、炼钢、轧钢、制氧等各生产工段的生产废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处理净化后的水作为宝得钢铁有限公司的生产用水。
(三)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回用水净化水站的各种设备。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将净化水站的高密度沉淀池、加药间、全自动净水器等设施均放置在净化站内,依靠墙体隔声,并设置减振基础。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净化站高密度沉淀器的排泥、全自动净水器的排泥及自动净水器中的反渗透膜。排泥及排泥反冲水通过排泥沟排至现有高炉水渣池,随水渣一起处理,废反渗透膜厂家负责更换回收再利用。
(五)其他
1、本项目净化站内地面全部为水泥硬化,高浓密沉淀器、加药设施均为地上设备,集水池等地下池体均为水泥涂抹做有防渗。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回用水净化站出水水质满足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回用水水质指标要求;同时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
2、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区东、南、西、北厂界噪声监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3、固体废物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回用水净化站高密度沉淀器的排泥、全自动净水器的排泥及排泥反冲水通过排泥沟排至现有高炉水渣池,随水渣一起处理,废反渗透膜厂家负责更换回收再利用。